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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复议案

申请人:王瑞芳,男,1946年12月12日生,汉族,太仓市人,住太仓市城厢镇南门街9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复议请求:请求撤消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太城执强拆[2008]字第2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太城执强拆[2008]字第2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主体不合法。不论被申请人机构及职能是否合法,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被申请人有权向申请人下达有关房屋强行拆除决定,被申请人越权作出的行为无效,由此造成后果由其承担。
2、 该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根据太仓市人民政府太政复[2008]42号的批复作出决定,但批复内容没有公开,剥夺被申请人知情权,根据我国行政程序法理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可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被申请人却根据批复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依据哪些法律法规作出这样具体行政行为不清楚。
3、 该决定书内容不明确。决定书称2008年5月5日前对城厢镇南门街9号王瑞芳户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其一,没指明强制执行什么?其二、如果是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是全部还是部分房产呢?申请人房产其中一处70、47平方米至今悬而未决,虽然太仓市规划建设局(2008)第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提及该房无证,此认识错误,裁决本身对此也未作结论是否安置补偿,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申请人房屋不在此范围,是属有土地证的一定手续的合法建筑,在无任何处理意见前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4、 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拆迁行为和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房屋所作的(2008)第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违法明显,申请人正计划对拆迁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现在进行强制拆房无视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严肃性,更没正当理由,属于滥用行政权,必将引发不当后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所作的太城执强拆[2008]字第2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构撤消。
此致
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复议人:
年 月 日
 
 
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在拆迁过程中矛盾焦点是被拆迁人无产权证的70、47平方米如何处理,由于观点对立,太仓市规划建设局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对70、4平方米未作结论(补偿安置无此部分),随后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准备进行强拆,被拆迁人及时申请复议,复议过程中经有关部门做工作,迫使拆迁人作了让步,在拆迁裁决书下达尚未生效情形下,达成了双方可接受的新的协议,和谐拆迁。
 
案件策划兼承办人:孙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