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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适用民事诉讼和先予执行程序


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前,五十多户人家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11月,同为公务员的张某等六户人家见到征收决定后聘请孙事龙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按照常规出牌,在法定期限内对不服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就是否立案拖延不答复,政府偶然做点协调工作,本以为这是一场持久战,谁知,就在静心等待案件发展方向时,等来的是原告居委会分别对六户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从送达起诉状副本到开庭仅三天时间,庭后一天就进入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这种司法模式令我二十多年法律生涯人士十分吃惊,中国的法律究竟怎么了。
面对此情此景,我们没有胆怯、没有退缩,庭审当场提交答辩状、代理意见,并立即给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提交了律师意见,也提出执行异议。案件终于调解成功,当事人利益得到很大提升。


附件1:
代理意见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孙事龙律师作为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排除妨害案件的被告方代理人,代理人主要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答辩、举证、质证已经阐述,特补充提交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主体及其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合法,应该驳回起诉。
1、    居委会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从被告提供的所谓的11项证据看,无一证据关联到原告居委会,《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原告代理人庭审中强调,本案大多数被征收人签字,认为被告不签订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到多数人回迁房建设,故代表多数居民起诉。本代理人认为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1)起诉与受理是法律规定,并不能仅凭个人感情或者个人解释法律,非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居委会代替居民就房屋征收拆除提起诉讼有何法律依据,至少我国目前司法制度没有设立这种模式,属于原告自创。退一步讲,签订协议居民也无权针对没有签协议的人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2)没有证据证明哪些人签协议,认为本案被告妨害其物权,并委托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居委会提起诉讼
(3)原告多次声称要求被告主动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代理人不理解的是:怎么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与居委会何种利害关系?全国到处存在征收拆迁活动,纠纷很多,是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解决,还是按照民事诉讼解决呢?
(4)原告代理人还有个错误观点,认为房屋征收不签订协议,拒绝搬迁的,居委会既可以走民事诉讼渠道责令被征收人交出房屋,也可以走行政程序解决问题。本代理人斗胆的说,没有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纠纷的解决只能走行政程序,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于执行问题有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

3、原告在起诉状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原告以此为据提起诉讼是错误的释法、用法。
立法原意:本条是关于支持民事诉讼的规定,且明确规定只能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代他们直接起诉。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弱势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想提起诉讼,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替代他起诉,那么将如何进行诉讼活动,如何承担法律后果都会产生问题,所以,本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能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代他们直接起诉。
4、本案允许居委会提起诉讼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举例如下:
(1)按照原告当庭观点,其是代表已经签字的搬迁户维权,责令被告早签协议、早让出,原告撤诉怎么处理?是居委会还是广大签字户表决然后撤诉。
(2)原告败诉责任谁来承担,居委会非法人,作为群众组织属于基本无财产。
(3)申请先予执行谁来担保?如果政府担保,政府介入到平等主体民事纠纷,导致司法不公正。
(4)执行结束后败诉怎么处理。
(5)支持拆除房屋请求后,一直达不成协议怎么办,民事诉讼能否解决?是否仍然需要回归到行政裁决、不服裁决的再诉讼程序,还是民事可以解决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代理人认为,民事诉讼是有着严格法律制度的,不能听信政府撑腰,认为后果有政府买单就可以越权裁判,但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与政府表态毫无关系。
5、诉讼请求不符合立案条件(详见答辩状)。代理人补充如下:
(1)从审理过程看,被告所举证据11项,丝毫看不到这些证据与原告存在何种关系,与诉讼请求涉及的房屋征收部门存在何种关系,以及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何种关系,为何请求被告把房屋交付案外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拆除。
(2)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究竟是谁,从审理过程看,没有涉及。
(3)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又称排除妨害,逻辑关系错误。
二、原告举证存在问题,不能支持诉讼请求
1、所举证据均不涉及居委会。
2、所举证据不涉及需要拆除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人。
3、与本案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毫无关系。
4、所举涉及行政行为证据,由于被告已经就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这些证据需要在征收决定诉讼法律效力后确定其效力。
5、部分证据明显违法。如土地出让合同,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被告房屋所坐落的土地被政府出让给他人,侵犯被告权益。房地产估价报告从未送达给被告,估价机构选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方案形成过程未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的评估机构没有,也未加盖公章。(详见庭后提交质证意见)
三、诉讼事实不成立
1、本案不适用排除妨害。排除妨害立法规定是《物权法》第35条。是物权权利人因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的,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与排除妨害无关。
2、原告诉称,君合大厦项目是我市博物馆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重点项目。但没有提及证据证明,同时博物馆与居委会民事诉讼存在何种关系不清楚。
3、原告诉称,被告坚持按1:2补偿,纯属原告道听途说,没有提供证据,且征收拆迁补偿问题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4、原告诉称,被告无视补偿方案合法、合理性。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原告怎么知道,其怎么评判出来的。
5、原告诉称,被告不签订协议引起广大拆迁户不满,损害了全市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没有提供证据,主观想象,拆迁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讼事实与排除妨害无关、与原告本身无关,所有事实未提供证据,所提供证据不是用于证明起诉事实。

四、民事诉讼模式解决房屋征收,违背基本法理。
如果房屋征收可以用本案居委会排除妨害诉讼模式,那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即就退出舞台,至少很多规定立即取消。最高院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是多余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一系列程序,并且规定了不服每个环节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享有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权,如果象本案进行排除妨害来拆除房屋,民事诉讼就消灭了被征收人法定救济权利。
(2)特别法、专门性法规有规定的,应该执行,普通民事诉讼不能代替。如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标准问题,不能用民事诉讼代替裁决程序。

五、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过短,有违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甚至存在合法性问题。代理人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价值大,关系到有些人毕生心血,且涉及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等,简单的三日内举证、第四日开庭,致使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充分行使诉权。

六、征收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至今不立案,提起行政诉讼在前,排除妨害民事诉讼在后,严重违法,缺乏基本公平、公正。
总之,我作为一名多年二十多年的法律人士,深感本案人为复杂性,担心我们法律的权威被破坏,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是大家共同的职责。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不当之处请指正。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孙事龙律师


附件2、
关于不服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1959年5月8日生,住丛台区沁河南岸150号1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孙事龙,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丛台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3920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特申请复议:
一、原告主体名称混乱,裁定书先予执行申请人名称与起诉状名称不一致,不符合法律文书要求,存在两个主体。同时,居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法人名义申请。
二、    裁定书法院名称与盖章法院存在不规范,应该纠正。
三、    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    裁定书所称的君合大厦、博物馆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涉及,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此一无所知,不能作为裁定事实依据。
2、    裁定书称被邯郸市政府(法律文书应该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列为重点项目,庭审过程中没有该证据,纯属法院听信原告。
3、    裁定书称被告至今未签订协议,导致该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法院作出这一结论无任何事实依据。
四、    裁定书违反《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立法精神。本案房屋征收涉及征收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是否公平等行政争议,故没有达成协议,在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丛台市人民法院受到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转来的起诉状(由行政庭庭长签署的文件收件),故意不立案、不答复本案被告(行政诉讼原告),却按民事诉讼强拆被告房屋,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属于法院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立法精神是解决民生急需执行的情形。本案是个别领导与开发商勾结,以旧城改造为名的商业开发,法院被权、钱绑架,滥用司法权利。
五、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见庭审答辩)
六、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民事承担责任能力、也无提供执行担保能力,执行就是对房屋产权人不负责。
1、按照原告当庭观点,其是代表已经签字的搬迁户维权,责令被告早签协议、早让出,先予执行后原告撤诉怎么处理?
2、原告败诉责任谁来承担,居委会非法人,作为群众组织基本无财产,无力承担本案巨大房产价值赔偿。
3、申请先予执行谁来担保?如果政府担保,政府介入到平等主体民事纠纷,导致司法不公正。
4、支持拆除房屋请求后,一直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怎么办,民事诉讼能否解决?是否仍然需要回归到行政裁决、不服裁决的再诉讼程序,还是民事可以解决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七、程序不当。被告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等按照法院要求即将提交还未提交;被告还有证据需要提交。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办案,司法为民,不能滥用国家司法权,强拆房屋。

                                        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