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通常是以调解结案,或者以一方败诉终结。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盐城市西环路2007年进入改造程序,道路通车后,2009年最后只剩下我的当事人一户,进入漫长的裁决、诉讼程序,法庭争议焦点:一是房屋是否必须拆除,二是房屋合法面积与价值,至今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而裁决书存在明显瑕疵,最终通过特殊方式结案。
附: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都行初字第0027号
原告孙连顺,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65号。
原告王锦秀(系孙连顺之妻),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事龙,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盐城市盐都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盐城市盐都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盐都建设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卞生国,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盐城市盐都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孙连顺、王锦秀不服被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盐城市盐都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表示西环路整治工程已结束,不再申请对原告孙连顺、王锦秀夫妇的房屋进行拆除,现原告孙连顺、王锦秀夫妇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连顺、王锦秀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连顺、王锦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连顺、王锦秀负担。
审 判 长 洪 星
审 判 员 杨 彪
审 判 员 朱秋月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公章)
书 记 员 孙红芳
下面是法院谈话笔录:
时间:2011年12月16日15时
地点:行政庭
审判员:杨彪 书记员孙红芳
记录如下:被谈话人王锦秀,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65号。
被谈话人周建明,盐城市盐都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杨彪:原告孙连顺、王锦秀诉被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盐城市盐都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找双方来的看看该能否协商解决。
周建明:西环路整治工程已结束,经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孙连顺房的房屋不再拆除,今天来就是讲明这件事,希望孙连顺、王锦秀不要再起诉,撤回起诉。
王锦秀:如果不拆除我房屋,我同意撤回起诉。
杨彪:准许孙连顺、王锦秀撤诉,王锦秀写书面申请撤诉书。
双方看一下笔录,如无误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