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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撤销的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动撤销的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1月27日,湖南省新田县规划建设局向刘翠云等8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已经颁发给原告新规建[2007]私地字第42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旨在为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提供条件,为此,8户委托我们律师团队,法院立案不久,被告自行撤销了新规[2011]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因是处罚主文表述错误。
 
 
附件一、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翠云,女,身份证号码:432928196804130025,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五乡圩村。联系电话:138 7478 4890
委托代理人:孙事龙,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学滨,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田县规划建设局,住所在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滨河东路24号;电话:(0746)4712322
法定代表人:宋亚雄,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新田县规划建设局新规建罚[2011]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1、被告作出的新规建罚[2011]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据,纯属被告编造。被告自己核发的新规建[2007]私地字第42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完全属于其工作行为,征地、安置、建房等都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村镇统一办理,原告听命于各级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原告没有话语权,所以也没有做出所谓的“弄虚作假的行为。
2、处罚主文事实不清。在处罚决定书的主文中表述“对你作出撤销新规建[2007]私地字第42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究竟是处罚还是未处罚难以确定。
二、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1、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标明处罚日期。
2、被告做出撤销许可证行为,从行政处罚法立法看,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
3、被告未对原告所在村长期以来建房、批地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实际情况作充分调查,故意回避普遍做法,有意识针对原告。
三、适用法律不正确
1、《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并无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没有适用《《行政处罚法》具体条款作出处罚。
2、被告适用《行政许可法》第69条,但没有具体款项,无法说明原告究竟违法在哪一方面,还是第69条所有方面。属于典型的适法不明。
四、被告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1、被告作为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都是被告所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公信力,随便的撤销是对行政权的践踏。
2、在广大的五乡圩村乃至新田县其他地方,有许多类似、近似甚至违法流转土地的,被告为何颁发许可证。
3、被告撤销原告许可证目的违法,现有证据表明,县政府正在对原告在内的200多亩地对外挂牌出让,进行开发。为了配合政府无偿取得原告土地,寻找理由,把百姓既得利益夺去,这与和谐社会、文明执法、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执法理念都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翠云
2011年4月 日
 
 
附:1、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