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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促成土地刑事案件和解

严格地讲,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探讨,但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押四个月后,其亲属方通过熟人找到我们律师,正值案件退查期满,再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认真阅卷后,提出辩护意见,所幸的是本案现得到和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附:孙事龙、赵则启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书面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几点法律意见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孙事龙、赵则启律师作为王自清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人,目前,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王自清,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后,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办案参考:
一、王顺喜及其所办的九州生态园,并非简单的受害者,其与本案有非常复杂的利害关系,在树苗数量等问题上,采用九州生态园人员见证或提供证词方式,取证存在一定问题。如:按照常理,勘验检查现场,清点涉案树苗,应该邀请两镇、两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到场(最好也邀请价格鉴证人员到场),必要时把涉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带到现场,进行见证、清点、确认。本案仅为王顺喜和其创办的九州生态园人员到场,对于定罪的证据缺乏客观、公正性。
同样,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所做笔录,涉案树苗数量等情节,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效力低下。
我们更为关注的是,4月18日,公安是否真实到场,参与勘验检查真实人员、身份人,如果按照侦查证据中公安勘验笔录,时间是4月18日,九州生态园既然报案,公安机关介入,在案件没有出现结果前,怎么可以私自重复栽树,致使4月23日再次产生纠纷?
二、本案指控犯罪本案树苗435株,除2.2亩承包土地栽树,是否还包括其他土地所栽树?
另没有查明有多少人参与拔树苗,其中犯罪嫌疑人王自清拔多少颗,律师会见时王自清称其仅在自己家承包的2.2亩土地上拔树苗,其他土地上树苗其没有参与,犯罪基本事实、数量、情节等未查清。
三.从常理上讲,被拔的枣树是可以继续种植,折断的枣树不具备存活可能,故犯罪后果需要实事求是。再者,树苗来源,价值等也不明确。
四、暂定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涉及价值鉴定,且鉴定机构应该到达犯罪原始现场,对财物勘验、估价等,不能听利害关系人陈述确定树苗品种、大小、价值。
五、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土地承包合同,但侦查机关没有把该证据入卷,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搜集全面、客观、公正基本规则。土地承包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事,且作为家庭责任田、口粮田,究竟是侵犯犯罪嫌疑人承包合同,还是犯罪嫌疑人毁坏财物,必须从源头查明事实。
六、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单位之间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确权申请,国土资源局受理、调查、取证、听证等,最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本案《关于蒋村镇水浴村与伦掌镇焦家坟村土地纠纷的情况报告》,没有纠纷启动程序,也未送达水浴村和承包人(犯罪嫌疑人),更未交代救济权(可以复议、诉讼),这种以权代法,文书内容、形式均于法无据的证据属于不合法证据。
另外,辩护人提示,近几年谁在实际承包经营该2.2亩土地,特别是事发前承包者。
七、本案涉及蒋村镇、涉及水浴村,有关村委会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干部在土地发生纠纷过程中参与了事情处理,并提出纠纷未解决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保持现状。但就在宣布保持现状后却出现继续植树,故案件重要事实不能回避,除调查伦掌镇、焦家坟村外,更多的取证工作不该脱离蒋村镇、水浴村干部、群众,不能片面追究犯罪,放弃对不构成犯罪的有利证据。
八、安阳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不是法律规定的价值、数量鉴定机构,其4月25出具的鉴定报告基于何法律规定。
九、从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安阳县林业局信访答复看,这种植树是有补助的,报的越多,补助越多,仅2012年县级补助13.84万元,市级补助37.45万元。显然,九州生态园在植树上数量上,主观上也会多报。
本案在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前,草率拘留、逮捕,草率起诉,正是上述理由,我们辩护人代犯罪嫌疑人亲属向安阳市检察院提交了其取保候审申请书,不能长期拘押具有民事纠纷色彩的当事人一方,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而且犯罪嫌疑人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一家老小陷入困境,司法性质、作用究竟是什么。当然,对于确属于我国刑法打击对象的,辩护人也会支持。
以上律师意见,不当之处,请指正。
 
 
辩护人:孙事龙 赵则启律师
2013年 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