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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给予的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李某(化名)做建筑经济实力尚好,涿州市东仙坡镇人民政府数次游说其到家乡投资,2006年9月1日,东仙坡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租用乙方土地进行建厂、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权利义务如下:一、地点,二、上述该宗地使用权归涿州市东仙坡镇人民政府,甲方保证出租的该宗地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及使用权争议,三、甲方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五、租期30年,六、年租金2万,一次性交40万,以后每年交……。
  2010年7月28日,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突然向李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认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6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8条规定,拟对李某处罚:1、限15日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人民币29元/平方米,共计罚款386955、7元。
  【听证发表意见】:
   孙事龙律师作为李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听证代理人,提交书面意见如下:
一、听证是件好事,但本案从听证安排上和程序操作上有瑕疵
    我认为听证不是为了处罚简单的走个法律形式,而应当确实听取相对人意见。同时,通过听证由执法一方把相关事实陈述清楚,再倾听被处罚方理由,陈述、质证、辩论,达到听证立法目的。然而,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都是同一天,当场确定听证日期,没有按照先给予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再结合案情安排听证。
     其次,听证的组成人员兼本案执法人员,听证变成谈话。
     再次,本案涉及东仙坡镇人民政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听证时也没有派人到场。事情怎么搞清,责任主体怎么查明,这些让人怀疑执法公平、公正性。
二、目前,尚不具备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条件
1、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根据听证组成人员东仙坡镇人民政府土管所人员介绍看,其没有把土地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土地性质、来源、如何由李贺新使用说清,含糊其辞的认为,李某在农用地上搞建设,所以对李某处罚。
通过李某本人介绍及其李某与政府签订协议已经说明了很多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是,包括学校、李某和学校门口大量建筑这些地究竟是有无征地、谁征地,土地性质是什么?土地原先用途及后来用途,为何变成建设用地。
   还需要搞清的是李某本人承租该地时是耕地还是闲置土地。如果李某没有破坏耕地,就不能对其处罚,谁破坏谁承担责任。
  实事求是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2、从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看,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也不成立。
前面,我已阐述了事实有待于全面查清。据本代理人目前掌握的情况与告知书不符。
(1) 李某承租时并非耕地,原来是耕地,政府变为非建设用地,责任在政府。处罚政府。
(2)李某也不是擅自用地,是有协议的,与政府签订的协议难道无任何法律价值。如果政府的行为都无法律严肃性,百姓怎么相信政府、相信党,政府招商引资让李某投资办厂,怎么是擅自呢。
(3)李某也没有搞什么建设。根本不是执法人所说的2010年7月发现李某在耕地上搞建设。为数不多的简易生产配套设施和简易建设也是租地时政府同意所为,说起来是2006年事,东仙坡镇人民政府土管所当时清楚这一切。现在说假话,变成2010年7月发现李某搞建设,这有损政府形象和威信。
(4)处罚的第二项,处以罚款386955、7元。这更不能成立。根据告知书适用法律看,这笔钱是土地开垦费。与李某无法关联起来。征地人、土地出租、出让方均不是李某,何谈对李某处罚土地开垦费。政府非法征地或者学校也好,与李某无关。
三、执法主体
  本案如果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违法把耕地变成建设用地,国土资源局执法。如果李某在乡村土地上是否违法问题,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或者是建设局执法。
综上,请求考虑代理人意见。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孙事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