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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起诉

校园环境整治涉及校内拆迁、学校房屋租赁与分配等一系列利益纠纷,这些究竟用民法还是拆迁行政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说法律根本不调整,确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告至少做到:一切建立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基础上讨论适用何种法律调整这些冲突。本案矿大自认为其是房屋所有权人,强行调整居住房屋,诉至法院来实现其想法,然而其思路从法律上有一定障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海民初字第14087号
原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事证第:110000002241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永,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1号北平房乙排25号。 身份证号:140104560322131
被告韩基新,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标准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1号北平房乙排25号。身份证号:140104561204132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事龙,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以下简称矿业大学)与被告张伟、韩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矿业大学诉称,2003年10月,我校暂租给张伟于海淀区学院路11号北平房乙排25号两间居住。张伟与韩基新一直居住在此。我校由于发展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北平房地区进行综合整治。现张伟、韩基新租住的北平房乙排25号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2008年12月以后,我校一直劝其腾退房屋,并在校内周转楼房中准备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供其居住。张伟、韩基新始终不同意周转房,并一直占用北平房乙排25号。故我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伟、韩基新退还北平房乙排25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张伟系矿业大学在职职工,并基于该特殊身份而取得争议房屋的租住权。现双方就房屋的腾退不能达成协议,因双方系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就房屋产生的争议,应属单位内部分房、售房纠纷,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郝 蓬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书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10717-2245-292-292-555354 书 记 员 秦 芳 芳
 
 
 
附:答辩状
 
 
答辩人:张伟,男,1956年3月生,矿业大学教师,住海淀区学院路11号北平房乙排25号。
针对原告中国矿业大学诉被告张伟、韩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张伟答辩观点是应该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
一、 本案属于拆迁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就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本案原告拆迁早已分配给答辩人张伟房屋,建新房,系典型的拆迁案件。
二、原告所诉是内部职工与单位房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答辩人张伟1981年毕业于原告中国矿业大学,后在山西等地任教多年,2001年作为骨干教师调入母校,在学校安排下过渡两年后,于2003年分得原告享有产权自管公房学院路11号北平房乙排25号。被告作为职工,属于福利性分房,有特殊使用权。由于答辩人张伟未赶上1999年房改,同时,其可以享受90平方米分房待遇,却只分得38、3平方米,房改和面积不足部分补偿遗留问题至今未解决。
2 、答辩人张伟工作30多年,高级职称。象他这样的学历、工龄、职称的人应该享有正常的住房待遇,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于情、于理、于法均不符。
三、被告诉讼的事实理由不成立
1、原告避开被告属于其内部职工事实,把分配给被告房屋一会说借、一会说租、一会说周转房。随心所欲,不尊重客观事实。
2、原告把内部房屋纠纷当成市场租赁行为行使所有权,企图通过市场法则调整原、被告纠纷,显然未尊重客观事实。
3、本次拆迁,20多户北平房该补偿、该安置都解决了,只剩下答辩人一户。起初准备补偿安置给答辩人,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4、原告诉讼案由是排除妨碍纠纷,排除妨碍属于物权侵权纠纷,本案答辩人合理、合法住在单位分配房屋内,无任何侵犯物权行为,从该角度上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如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作为年近60,工作30多年答辩人,面临无房居住,无任何保障的人民教师。
请求法院切实保护答辩人即将退休前合法权益。
 
答辩人:张伟
 
代理人 孙事龙律师
 
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