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概况
业务范围
律师
法治聚焦
案例
学术研究
法律规范
咨询问答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010-57278289
案件代理电话:
13910394137 (孙事龙)
15210574122(律师助理)
邮箱:fdclawyer@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011室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