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程序、职责等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要求,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征地有关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准确把握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职责,做到及时准确办理。
关键词1:主动公开
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须主动公开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中,首先要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包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各地普遍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没有充分公开的要报请省级政府进一步主动公开,让群众充分知晓;按规定要求进行了调整的,要及时公开调整结果。
对于具体征地项目,《通知》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用地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严格审查。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征地规模、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便于被征地农民知情和接受。
关键词2:依申请公开
及时办理“依申请”范围内的信息公开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
依据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征地相关政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及时提供。
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或申请公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制定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难以确定是否涉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关键词3:各负其责
按“谁制作、谁公开”的要求明确办理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规范有序,共同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用地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有关信息的公开申请答复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做好依申请信息答复工作。收到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安抚期限的,应当经主管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应限定在15个工作日内。
关键词4:便于知晓
有关信息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征地信息,通过政府公告、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有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平台,或纳入政府信息查询平台,已便被征地农民获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