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记者专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
记者:这次“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请您谈谈这个《规定》出台的依据。
周院生:《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含金量很高,指导性、实践性很强。我们知道,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就探索建立人民律师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律师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96年,我国颁布了《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律师事业快速发展。这为新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贯彻执行这些要求,要以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为基础,细化律师执业权利各项保障措施,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具体制度依据。
记者:从《规定》看,律师执业中拥有哪些基本权利?
周院生:《规定》针对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提出了总体要求,又明确了具体措施;既细化了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的规定,又突出了对庭审中律师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的保障;既有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要求,又兼顾保障律师的其他执业权利;既有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也对律师安检等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进行了完善。同时强调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这些措施既是对实践的总结,又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构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个完整体系,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到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
记者:“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救济机制,权利保障将难以落实到位。请问,《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如何保障救济?周院生:《规定》针对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提出了总体要求,又明确了具体措施;既细化了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的规定,又突出了对庭审中律师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的保障;既有保障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要求,又兼顾保障律师的其他执业权利;既有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也对律师安检等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进行了完善。同时强调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这些措施既是对实践的总结,又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构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个完整体系,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到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
周院生: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屏障。《规定》从完善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完善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确保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问题,有办法解决问题。《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该反映的反映、该协调的协调。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记者:我们都知道,前些年由于种种原因,律师执业权利还存在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请问《规定》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如何追究?
周院生:《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作出规定。《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