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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全面推行公开审查羁押必要性

今年3月,王某和朋友在闹市区路口与路人发生争执,殴打对方致其轻微伤,引起现场群众驻足围观。之后,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批准逮捕。今年5月,王某的律师以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在今天举行的公开审查会上,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有犯罪前科,且有赌博劣迹,虽不构成累犯,但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而王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王某为本案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具有自首情节,王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经过“多方会谈”,嘉定区检察院将综合各方意见以及全案审查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从2012年年底起,上海检察机关先后出台多项制度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条件、时限要求、审查方式等进行明确。2014年6月起,在浦东、虹口、奉贤等区检察院试点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统一归口办理,同时规定成立不少于3人的专门办案小组。   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855人;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建议,共有980人被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关押。这些人员中,有的是因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的是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赃退赔,获被害方谅解;有的是因为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于继续羁押;有的是因为亲属可提供有效监护并愿意担任保证人等。变更强制措施后大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或者释放。   在此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探索引入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明显争议,以及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必须召集办案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据上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出台的《上海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的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公开审查的范围,规定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并对公开审查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开审查活动依法、公正进行。   这名负责人还介绍说,公开审查要求案件有关人员集中“会面”,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一般人员又不得擅自出入看守所,给公开审查带来了一定障碍,但连接检察机关与看守所的远程视频系统解决了这一问题。目前公开审查一般在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可以在看守所内通过远程视频系统阐述意见。此举明显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效率和公正的兼顾。   据统计,2014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共对50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其中有29人被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关押。   (原标题:上海检察全面推行公开审查羁押必要性 案情存在明显争议必须公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