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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按出让合同的约定需缴纳地价款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批准文件;   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和土地评估结果报告(原件);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原件)两份及结果报告(原件),北京市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十份,以及项目情况介绍光盘一张;   5、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原件)一式五份;   (2)申请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交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五份(原件,加盖公章)。   6、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7、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   8、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复印件);   9、需加快签订合同的,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和预签申请(原件);   10、属于新征地项目,提交征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11、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12、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13、申请人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作合同(复印件)。   (一)属于新建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2、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5、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交市民防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6、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面积及用途的说明(原件);   (二)属于现状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后企业,并同意其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而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权利人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提交名称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土地坐落不一致的,提交坐落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涉及国有企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4、中央在京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国管局的同意意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