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拆”不能成为“强拆”的挡箭牌
[导言]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面对强拆,被拆迁户深感人微言轻,力不从心。对此明宪拆迁律师团,建议广大被拆户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土地、房屋事关重大,切莫草草莽撞行事,选择专业律师团队,采取综合方案来维权将会事倍功半。
关键词:强拆 “误拆” 征地拆迁 拆迁征地律师
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办焦庄村委会村民陈先生向人民网反映,他家建于90年代的两间平房,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情况下,被连盐铁路(中云段)房屋征收指挥部强制拆掉,没有任何补偿。11月26日连盐铁路(中云段)房屋征收指挥部回应称,陈先生的房子属“不小心”误拆,他们正与其协商补偿问题。(11月29日人民网)
近年来,媒体多有“误拆”事件的报道:2011年4月,江苏省句容市吴女士父亲的房屋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经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下,被当地镇政府强行拆毁,吴女士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属于“误拆”,不属刑事案件;2012年9月,广东佛山在短期时间内先后发生5起“误拆”事件,其原因是“施工队在施工当中未核实清楚信息”所造成;2013年5月,南京市江宁区方山邮政支局三层的办公小楼在凌晨4点多被拆,致使2000多封邮件被埋,而拆迁办负责人也称此事属于拆迁队“误拆”……
纵观这些“误拆”事件,都是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还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房子被“误拆”了,“误拆”之后只能按照“误拆”的程序商议。但由于房子已经拆掉,被拆迁者无论如何去争取赔偿标准,总是那么被动,最后即使不满也只能同意。这种惊人的一致性,不得不使人产生质疑:“误拆”真的是“误拆”吗?真的不是“强拆”的借口吗?真的不是“强拆”脱责的挡箭牌吗?
拆迁原本是一个中性词,是一种根据城镇规划发展需要依法拆除、依法安置、依法补偿的法律行为。通过拆迁改造,我们的城市可以更加美好,群众的生活也可以更加舒心,应该说是与群众生存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工程,是一件益民利民的好事。但由于个别部门的负责人追求形象与进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舍不得花精力与心思与群众沟通,更不愿花气力解决群众困难,认为自己就是“老大”,于是负责拆迁施工的人员在其“默许”或“授意”下,置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于不顾,或“偷拆”、或“强拆”,甚至于夜里将正在建筑内睡觉的群众“拉到野外”,等群众回来时,建筑已成为一片瓦砾。当被拆迁者讨要说法时,一句“拆错了”便推脱了责任,给人一种“泼皮无赖”之感。
其实,大多数人都知道,强拆需要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过程,必须且只能由法院来执行。然而要真的走到“强拆”这一步,必须经历若干个程序,绝不是某一个领导说了算。因此可以说,“误拆”现象屡屡发生,负责施工的拆迁公司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也折射出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乱作为和司法机关的不作为。
所以,在朗朗乾坤的法治社会,要杜绝“误拆”现象的发生,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能,在城市改造中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误拆”行为要通过司法部门予以彻底调查,使“误拆”不再成为“强拆”的“挡箭牌”。司法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不顾群众利益“强拆”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予以严惩。特别是一些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与其把精力和心思花在想方设法解释“误拆”上,还不如实打实地真抓实干,破解问题、化解矛盾,这样我们的拆迁工作才不会“拆”散了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