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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民告官” 法院不能推脱

   [导读]我国就建立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近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业突飞猛进,土地征收无疑是政府最感兴趣、农民最关心、基层干部最头痛的事,也是上访比例最高的社会问题,征地补偿纠纷频发,征地补偿标准较低等问题不断凸显,然而上访效果较差,相互推诿,大量被征收拆迁者总结经验逐渐趋向理性,选择走向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更加有利于征地拆迁维权者权利的维护,亮点如下:
   关键词: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  民告官

    ——民告官官无故不到将受处分

    “只见民不见官”是“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新修订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

    ——征地补偿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理

    新法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欺骗、胁迫原告撤诉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阻止证人作证可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指使、胁迫、贿买证人作证或阻止证人作证,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情形,法院将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