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年内实施
●适用范围: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不适用于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
●“民告官”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本报讯 (记者杜娟)普通老百姓向政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并不少见,但政府部门“一把手”出庭应诉的例子却很少。昨日,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其中明确今后“民告官”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就是局长、副局长等需要出庭应诉,而局长出庭应诉第一案很可能今年下半年就会出现。
规范范畴不包括市长区长
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解释说,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究竟包括谁呢?根据最新通过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吴明场说:“目前还没有市领导出庭应诉,这个规定也不是对市政府领导,市、区两级政府不在这个规范的范畴之内。”也就是说,这一《暂行规定》不适用于广州市的市长、副市长等市领导,以及各区的区长、副区长等。
他同时表示,出庭应诉的正职、副职都可以,“因为现在法院安排开庭前需要比较长时间的准备工作,但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比较难以协调,很难保证主要负责人能够出庭。为了协调矛盾,最后大家达成共识,这就是先推第一步,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分管的负责人都可以,这是比较大的范围,到底谁出庭,由行政机关一把手定,赋予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每年第一案负责人应出庭
那么,这些案件行政机构负责人都要出庭应诉吗?并非如此。吴明场介绍说,鉴于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的多样性,无法统一具体标准,在参考各地做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一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是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另外,为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暂行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据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庭应诉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那么,《暂行规定》何时能够实施呢?吴明场表示:“我们建议这个规定在今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