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0条规定,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㈡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规定重新招标。
㈢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㈣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