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征收土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阳光征地,依法行政,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信息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提高征地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系统因征地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到位、不规范而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省厅高度重视,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答复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因此,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把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的重要举措。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保证征地信息及时公开
1.认真落实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现状调查的结果,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依法做好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两公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详实,公告的主体、程序和时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未签字确认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征地实施。
三、主动公开征地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
1.及时公开征地相关政策法规。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把征地信息纳入重点公开范围,首先要全面公开涉及征地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内容,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认知征地政策。
2.主动公开征地审批结果。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文件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也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
3.依法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应当在被征地村、组公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经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