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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的解答涉及拆迁方面问题如下

 

一、2007年4月11日京高法发[2007]113号有关摘录
4、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这里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包括住宅房屋承租人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因此,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只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要求补偿要求补偿,承租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不予支持。
13、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裁决的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2008]16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三)》的通知部分规定:
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力度,针对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3、行政机关为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以限制建设用地总量为目的而设置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裁决后,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裁决后,因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整理人:孙事龙